[usermem]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简称“廊桥协会”;
第二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泰顺县文联支持下组建的民间团体,挂靠在泰顺县文联;
第三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是非营利公益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企业资助、社会赞助。
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
第五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旨在促进泰顺古廊桥、古民居以及泰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开发,从而推动以古廊桥、古民居为核心的文化发展,最终推动和促进泰顺经济发展。
第六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支持中国政府、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的一切有利于泰顺古廊桥、古民居的保护,促进以古廊桥、古民居为核心的文化发展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活动。
第七条 泰顺古廊桥、古民居是人类的共同的文化遗产,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资助,并积极参与合作。
第八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支持和组织会员开展古廊桥、古民居的保护及有效利用方面的科学、理论研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1、个人会员:凡赞同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章程,热心于泰顺古廊桥、古民居保护,愿为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经申请并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泰顺廊桥文化协会会员;
2、团体会员:凡从事或热心于泰顺古廊桥、古民居保护、推动以古廊桥、古民居为核心的文化发展事业的企业、事业和团体,赞同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章程,能在常日工作中遵循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宗旨,经理事一人介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泰顺廊桥文化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活动;
3、经理事会同意,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本会的协助;
4、分享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信息资源;
5、对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6、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循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章程;
2、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
3、为泰顺廊桥文化协会志愿服务;
4、维护本会权利和利益;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提出退会者,经备案即予注销;凡背离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章程,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损本会宗旨、声誉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评选、表彰优秀工作者和先进会员单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由于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或因其它原因无法行使理事的职责时,应由所在单位(或协会)另行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增补为本届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专家,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任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及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及下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有关领导担任;设顾问若干名,聘请有关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和企业领导担任。
第三十三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不设分会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及会员较多的单位,可推一人与理事会联系。
第三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同意,会员不得以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代表泰顺廊桥文化协会与其它境内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第五章 会费及经费
第三十五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会员会费数额及交纳办法,由每届理事会具体规定;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接受会员会费以外的捐助。
第三十六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三十七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会员在会内工作和服务系志愿者性质,不付劳动报酬。对于处理日常工作的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其工作报酬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泰顺古廊桥、古民居的保护,推动以古廊桥、古民居为核心的文化发展。本届任期届满,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三十九条 泰顺廊桥文化协会设在泰顺县。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03年7月经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由理事会通过;其解释及修改权属理事会。[/userme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