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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省道改建工程中的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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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7 11:1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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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6日,58省道(分泰线)改建工程正式开工,标志着我县向实现“521”大交通蓝图又迈进了一步。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县主要通道的58省道等级低、路况差,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此次动工的58省道改建工程总里程59.35公里;按山岭重丘二级加宽标准建设,其中大中桥梁19座总长1399米,路基宽8.5米,靠近乡镇及新老路重合段加宽至12米。工程预算总投资6.9亿元,预计4年内完成,是我县有史以来投资规模最大、建设档次最高的工程。工程建成后,我县将实现到温州市区2小时的交通目标。
58省道改建工程从去年开工至今已有半年时间,目前工程正紧锣密鼓地进行。近日,县文物部门接到下洪乡贝谷村民的电话,58省道下洪路段的改建将要拆除两座文物建筑,这两座建筑位于泰顺古代重要的古道——“桐山大路”旁,在桐山大路上洪至洪岭头一段散布着由贝谷徐氏建造贝谷洋桥、迎神厅、土地庙等文物建筑。
贝谷洋桥横跨在贝谷村与上洪村隔界的溪流上,为石平梁桥。贝谷洋桥所在的位置最早为碇步,为贝谷村徐氏族人所建,但逢大雨时,洪水奔流,行者未免望洋而叹。清光绪年间,贝谷徐毓山与上洪黄焕辉两明经共同出资,倡捐创造石桥,即如今的贝谷洋桥。迎神厅和土地庙就位于从贝谷洋桥不远处的古道两帝。迎神厅后倚山麓,前临田畦和溪流,据宗谱记载,此厅主要为举行“祭天祷雨之所”,自古贝谷徐氏就有定制,“每岁夏五六月间,古洪陶二府君择日出宫,演戏报酬,鼓炮暄扬,颇为盛事。”(《迎神坪记》)土地宫就座落在迎神厅右前方的小山脚下,宫不大,屋顶悬山顶。58省道改建将在贝谷洋桥的上游新建一座桥梁,与古桥之间有一定的距离。迎神厅在泰顺县内非常少见,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据贝谷村民称,58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曾答应付给3万块钱作为迎神厅的重建资金,而土地宫则无偿拆除。
文物部门称,按目前情况来看,58省道改建工程下洪路段中重要的文物建筑基本上得到了保护,如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迎神厅,但土地宫由于多方面原因无法重建。58省道改建工程牵涉到多个乡镇的文物保护,目前,省道改建工程所经乡镇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文物分布图和相关资料,给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带来了难题。文物部门在此呼吁相关部门要重视省道改建工程中文物的保护,共同做好58省道改建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另外,民间文物重建在不是由有资质的工程队主持修建的情况下,必须依照“修旧如旧”的文物维修原则进行,否则,重建后的文物其本身价值将大打折扣,最好的办法是,文物建筑的重建先由文物部门做一个方案,有章可循才能避免将文物建筑因“修葺一新”而削弱文物价值。</P>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摘录)</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 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P>
<P>法律责任</P>
<P>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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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7 13:41: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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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7 13:44: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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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7 13:48: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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