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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为29个“非遗”项目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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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文绿蛇
时间:
2009-10-1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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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为29个“非遗”项目设馆
我国将为29个“非遗”项目设馆
2009年10月14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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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传承人将受特殊照顾
□拟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资金投入
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 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29项“非遗”项目,将成为今后“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点示范项目,并有专门的展示馆和传习所,而29个项目的159名代表性传承人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支持。
9月28日至10月2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我国申报的22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另有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果濒危状况减缓,可自动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马文辉在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加上此前已入选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等4项,我国目前共有29个项目列入名录,成为世界上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马文辉介绍说,这29项均是近年来国家采取重点保护措施的项目,如国家为昆曲设立了专项保护资金,对其他28个项目,自2006年至2009年中央财政给予了4485万元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这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8000元补助。
他表示,今后,将为这29项“非遗”项目争取建立专题展示馆和传习所;在现有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中,要为这些项目设立相关的展厅、展室;对这些项目目前的存续状况要系统地记录、整理,收集相关代表性实物,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要将这些项目与其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今后不但要为他们出书立传,鼓励各种传播机构拍摄制作传承人的视听节目或音像制品,而且要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的鼓励方式,以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目前文化部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据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已专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累计投入已经超过6亿元,各地财政大多也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今后将扩大投入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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