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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在月一边    时间: 2003-6-14 15:18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鼓掌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3年6月14日起执行。
[em11]
作者: 饶富春    时间: 2003-6-15 00:02
哈哈。。我遵循我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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