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尔禄和制作完毕的一盘烟花
周尔禄,今年64岁,我国制作“药发木偶”的唯一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6月14日,他领取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泰顺药发木偶)”的奖牌和证书。
6月15日,温州泰顺大安乡大洋村村口,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周尔禄胸戴奖牌、手捧证书,沉浸在大家的赞誉声中。
然而第二天,他便接到了泰顺检察院的传唤电话。因制造用于药发木偶表演的黑火药,他即将面临一场刑事官司。
7月9日,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个特殊的刑事案件不免让人深思,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法律产生碰撞,到底何去何从?
独门绝技让他惹上官司
周尔禄没想到,一直让他倍感自豪的绝技——药发木偶,却让他惹上官司。
“泰顺药发木偶”,是一种将烟花与木偶相结合的木偶戏,起源于宋朝的一项烟火杂技。艺人将戏曲人物、神话人物等木偶造型,混于烟花之中燃放,木偶在烟花带动下,浸身五彩焰光之中,凌空飞舞、栩栩如生。
药发木偶曾一度被认为在国内早已失传。但泰顺县文化部门考证后认为,长期以来存在于泰顺民间的琼花木偶,其实就是药发木偶,在泰顺兴起已有300多年历史。
周尔禄18岁时就跟随其父周明守学艺,至今已有40多个年头。作为药发木偶的唯一代表性传承人,他是泰顺人眼中的“明星”。
2008年5月29日,警方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将周尔禄刑拘,6月4日他才得以取保候审。
6月17日,周尔禄来到了泰顺县检察院公诉科,接受公诉人讯问。
6月20日,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决定依法定程序,对此案提起公诉。
“非遗”传承人被拘
引起多方关注
自周尔禄遭刑拘之日起,关于这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法律产生碰撞的实例便引起了多方关注。
泰顺县委、县政府,对“非遗”保护一直很重视。得知周尔禄被刑拘后,泰顺县委政法委立即召开了公检法协调会。
此次会议纪要认为,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从法律上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
这个会议纪要,为周尔禄随后接受审判,多少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2008年7月8日下午,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
检察机关认为,周尔禄自制火药,用于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不同于一般的私制火药,主观故意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公诉人最后表示,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建议法庭能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周尔禄。
7月9日,泰顺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传承人希望
制黑火药能合法化
历经这次波折,周尔禄表示,他再也不敢轻易制作药发木偶所需的黑火药了。
那么,药发木偶戏的命运,将何去何从?
周尔禄介绍,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就停止制作用于药发木偶戏的黑火药了。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已提醒他,此法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
直到2003年,泰顺县有关部门为保护药发木偶戏,时常通过“打招呼”的形式,让周尔禄表演药发木偶戏,并向国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既然要表演,自然就要制作黑火药。周尔禄说,他也不想让这项传承了300多年的文化遗产,在自己手中失传,所以“重操旧业”。不过,他也有自己的顾虑,曾多次提出,能否尽快办理允许制作黑火药的合法手续。
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手续一直没有备齐。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公安机关对周尔禄采取了刑拘措施。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表示,周尔禄未经相关审批,非法制造爆炸物,确实触碰了法律“高压线”。公安机关采取管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程序上没有问题。
不过,当事人出于保护“非遗”目的私制黑火药,于法不容,于情却在理。其实两者本可协调,只要表演者依法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及时申请,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报批。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把相关手续办好,就不会出现法律与“非遗”保护的冲突。(1411001)
●观点
为药发木偶制火药
应有别于“私制火药”
温州市文化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直言:“药发木偶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周尔禄制作黑火药只是传承活动的一个步骤,与私制火药应有本质的区别,应该属于规范管理范围,不应该属于打击对象。”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说,药发木偶表演,需特定的黑火药,而公安机关对此又有严格的管制规定。药发木偶赖以生存的空间,还在逐步缩小。加上懂得药发木偶制作的艺人,均年事已高,这项工艺已濒临消亡。
虽然有这么多“支持”,不过周尔禄仍表示,他本来想把药发木偶这一绝技,传授给儿子得以延续。现在他不想传授了,担心儿子也会“不小心”,同样遭受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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