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药发木偶"系非法爆炸物?非遗保护与法律冲突(图)
作者:李晓晨 田…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点击数4847  更新时间:2008/9/8 23:12:00  文章录入:大笨钟  责任编辑:大笨钟

 

    于法不容于情在理

    针对一审庭审结果,浙江律师陈一来表示,周尔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制造黑火药,确实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管制措施,检察机关对其审查并提起公诉,程序上没有问题。不过,他认为当事人的动机是出于保护“非遗”,于法不容,于情却在理。律师黄献国也认为,从周尔禄事件看,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黑火药采取管制措施以及立案查处当事人都是正确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的判决也不无不当,既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但律师认为,这个事件暴露出政府文化保护“非遗”与法律保护“非遗”存在不同步的问题。

    但也有律师对该案的审理提出不同意见。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认为,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条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一样都是最高刑为死刑,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他说,法院认定周尔禄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这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所能给予的最轻处罚,这说明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小、客观危害很轻,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泰顺县政法委专门为周尔禄召开的公检法协调会上的结论也是:“周尔禄制造爆炸物,是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周律师认为,既然“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就不应该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应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周尔禄制造黑火药是为传承珍贵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怎么能和犯罪扯在一起?”

    周律师认为,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仅根据《刑法》的某一条或者某一款而定,而是要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中相关的规定综合分析,要从行为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考量。

 

“非遗”保护面临窘境

    药发木偶事件不仅在法律界引发争议,在社会上也掀起不小波澜。温州市文化局一位工作人员说:“‘药发木偶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周尔禄制作黑火药也只是传承活动的一个步骤,这与私制火药应有本质的区别。”他认为,周尔禄制作黑火药应该属于规范管理范围,而不应该属于法律打击对象。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也认为,药发木偶表演,需要特定的黑火药,药发木偶作为“非遗”,其赖以生存的空间已越来越小,这次事件使药发木偶能否作为文化遗产继续得到传承都难了。而历经此次事件,作为药发木偶惟一代表性传承人的周尔禄对媒体直白表示,他再也不敢制作“药发木偶”所需的黑火药了。不仅如此,他本来想把“药发木偶”这一绝技传授给儿子,使之得以延续,但现在他也不想传了,担心儿子遭受同样的法律处罚。记者日前从泰顺县文化部门工作人员处得知,一审判决下达后,周尔禄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保护体系,但就保护“非遗”方面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保护性法规的缺失,才直接导致对“非遗”的保护处于无序、无规、无责的状态。这正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办公室负责人所说,药发木偶事件不能简单看成非遗保护当中存在的特例,更是非遗保护必须面对的新问题,相关部门如何在法律允许框架内,让非遗项目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才是接下去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进入论坛发表评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