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万里长城上演“万里造城” 世遗保护亟待规范 |
作者:邓卫华、…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884 更新时间:2005/12/26 23:37:48 文章录入:还傻 责任编辑:还傻 |
|
长城是我国最早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我国各地又兴起了新一轮的“关心长城、修复长城”的热潮。与古代修建长城主要是为了防御外族进攻截然不同,很多地方开展的是以利用长城吸引更多海内外游客为目的的“造(长)城运动”。
在“造(长)城运动”中,许多不同朝代的原始长城未经科学论证,被修造成“清一色”的仿明清长城;索道、卡丁车等不合时宜的现代旅游、娱乐设施不仅破坏了长城的原始风貌,甚至使一些长城墙体面临坍塌的危险。 专家认为,万里长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同时也是检验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水平的标尺,严格规范长城开发活动已经迫在眉睫。 长城旅游开发“一哄而上” 自1987年长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人们对长城保护和利用的意识大大提高。但进入新世纪,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开发”取代“保护”成为各地修复万里长城的“主题曲”。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有19个省市的境内有长城,已经或正在招商开发的项目有230多个;其中以河北和北京所占的比重最大,两地的招商项目130个左右。河北省境内现存的明长城达2000多公里,关塞众多,气势恢宏,且大多为砖石结构,保存相对完好,集中了明长城的“精华”区段。河北省近年来提出“全面保护长城文物、统一开发旅游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专门修建了一条全长1754公里的长城旅游公路,将老龙头、慕田峪、大镜门等多处长城景点连接起来。记者乘车从河北长城沿线的张家口、抚宁等地经过,处处可见“以发展长城旅游为龙头,带动旅游事业发展”的大幅标语。 专家担心,这种组群式开发不仅会破坏长城的原始风貌,而且还会因客源不足等因素留下众多的经济纠纷甚至金融隐患。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近百个长城开发招商项目中,乡镇政府招商的占8%,各种旅游公司占21%,市县旅游局占33%,其他占28%;而作为世界遗产的管理部门——文化文物部门所占的比例仅为10%。长城开发呈现出“县县点火、村村冒烟”的无序状态。 长城亮了 城墙“哭”了 万里长城金山独秀。位于河北滦平县的金山岭长城——每天在《新闻联播》片头上与观众见面——一度被视为长城开发的典范。 然而根据国家文物局执法督察小组近期的调查显示,未经科学论证的开发对这段“最美的长城”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开发金山岭长城的公司为了让更多的人能方便地乘坐缆车参观长城,拆毁了一个有400多年历史的箭楼,建成缆车通道的入口。更令人感到痛心的是,为了打造金山岭的“夜长城”景观,开发公司在古长城上铺设上了电线,并在城墙上打进很粗的钉子以固定电线。中国长城研究会会长成大林说:“打眼儿就会渗水,可能会使结实的城砖粉化。而这些钉子一共钉了2000米,这最精华的2公里长城多年后可能会因此而整体坍塌。” 位于山东境内的“齐长城”是在中国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长城,被誉为“长城之祖”。在山东博山,古老的齐长城被推翻,仿造明清长城建起的“假长城”彩旗招展;在齐长城沿线,“真长城牵手假长城”并不鲜见。在济南七星台长城景区,有一段长2公里、高6米的雄伟的长城景观。遗憾的是,这段仿明长城是在齐长城的遗址上修建而成的。专家们呼吁,在长城开发时要尊重历史,保持不同时期长城的别样风貌。齐长城专家张华松教授说:“类似的修缮和造城运动还发生在长城的许多段落。人们随心所欲修复的这些城墙、关隘、烽火台等,无论是建筑材料、工艺技术,还是外观形象,都与历史的真实相去甚远。修复成了破坏,游客花钱却买来虚假的历史文化信息。” 由于一些新建的所谓“长城景观”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文物管理的相关法规,在“造城运动”后又不得不被拆除,投资者也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宁夏灵武县有一段号称“小龙头”的明长城遗址,一个农民企业家计划投资1000万元,用钢筋水泥、空心砖重建这段长城。结果在已经花了几百万元、破坏了2公里长城后,被文物管理部门勒令停工。金山岭长城上花费巨资修建的疯狂巴士、卡丁车等游乐项目也同样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成大林说,过去老百姓拆砖建房和自然损毁是使长城遭到破坏的两大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和减灾能力的增强,由这两个因素引起的长城破坏已受到了一定的抑制;今天,以促进旅游为目的的“造城运动”已经成为破坏长城的罪魁祸首。此外,在工业园区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未经科学论证而破坏长城的事例也屡屡发生。 规范长城开发 刹住“造城风” 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对长城的认识和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问题,如齐长城究竟有没有垛口和敌台;隋长城大多是在战乱中匆匆修成,工程相对粗糙,是否有保留价值;一些新近发现的酷似长城的城墙,史书上并无记载,究竟是不是长城等等,仍需进行研究。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本质上是应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的,特别是在对其详细情况和历史价值尚未全部搞清楚时,保护和开发更应该谨慎进行。 山东省原政协副主席李殿魁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在加大长城研究力度的同时,应合理确定长城开发利用的范围以及重点保护、开发的区域,并制订针对各时期长城的“修旧如旧”的不同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利于各地“保护长城有据、开发长城有规”。此外,工业园区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长城古迹;如果确实无法避让,必须事先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合理设计与施工。 成大林等专家说,考虑到我国不同时期长城的时间空间跨度较大,各地可根据研究进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省一级的长城保护规范。如北京市,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国内首个地方性长城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也在考虑制订省一级的齐长城保护管理条例。此外,在长城遗产的保护中,文物部门应将“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成立保护组织、建立记录档案)落到实处。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长城开发与保护的监管,对于违法转让长城经营权的要限期改正;对于造成长城严重损毁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及时刹住这场只顾眼前利益的“造城”运动。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